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以及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在不折不扣执行各项上级政策措施的同时,县财政设立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全县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并制定如下十条具体措施。
一、规上工业用电补助。规上中小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在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2020年3月份当月实际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在2020年4月底前兑现到位。
二、企业招工奖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县工业园区企业新引进县外人员来怀稳定就业,一次引进5人以上新员工的,按普工500元/人、技工1000元/人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奖励;县工业园区企业老员工每介绍1名新员工入职就业的,按普工500元/人、技工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介绍人奖励。
组织县内外新员工到县内农产品加工企业、蓝莓种植企业就业的,比照前款奖励标准兑现。
上述就业人员须与县工业园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连续工作6个月后由县财政兑现到位。
三、扩大本地就业。乡镇每组织1名本乡镇人员新进县工业园区企业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按10万元/人抵算乡镇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的,按15万元/人抵算。具体由县招商中心会同县经开区、县人社局在2020年末核定。
四、外地员工返岗交通补贴。即日起至3月10日,经县经开区备案,园区企业通过“一站式”包车、“点对点”或通过交通部门统一组织运力等方式,一次性组织10人以上非本市员工来怀就业的,交通费用由县财政据实补贴。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在2020年3月底前兑现到位。
五、人才返乡激励。怀宁籍在外务工人员返回县工业园区企业就业,按普工500元、中级工10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50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
上述就业人员须与县工业园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连续工作6个月后由县财政兑现到位。
六、加大信贷支持。将“税融通”业务对象从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M级。县农商行设立“企业复工贷”贷款产品,为全县复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信贷支持。
七、担保费用补贴。对2020年获得新增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按新增担保额补贴企业6个月担保费(费率按1%计)。
八、保险费用补助。对全县中小微企业为保障复工复产购买的与新冠疫情相关商业保险的,按企业参保人数每人30元予以补助。
九、税收增长奖励。县内民营企业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实现入库税收增长,且2020年入库税收县级所得净增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的,按超额累进方式分段给予一次性奖补:净增额10万元—100万元(含)部分,按30%奖补;净增额100万元—500万元(含)部分按20%奖补;净增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部分按10%奖补;净增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奖补。房地产及建筑类企业减半执行。
十、重点服务业奖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限上及重点服务业中交通运输、文旅、住宿、餐饮、商贸企业,2020年净入库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按入库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项奖补与第九条规定不叠加计算。
上述十条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项措施除已明确兑付期限外,其他各项资金于条件具备后1个月内兑付;与县内同类政策按从高、从新、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具体由县财政局(金融办)会同县人社局、县科经信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人行等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措施(摘要)
一、工业企业政策:
1.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购设备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补助。
2.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企业增购设备补助。对进入省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企业库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3.重点医疗防控物资政府优先采购、全额收储。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予以全额收储;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防控用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
4.降低中小微企业水电气成本。中小微企业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二、就业扶持政策:
5.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按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 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按每人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4 万元。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6.重点企业稳定就业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按前4 个月平均参保人数、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对裁员率不超过5.5的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 。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
8.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组织本企业新录用职工参加线上培训,按合格人数12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9.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对按要求提前复工复产(1月24日至2月9日)、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10.返乡创业贷款贴息补助。在外务工人员回乡创办企业,给予15万元的2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适当放宽反担保条件;对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给予300万元2年国家基准利率二分之一的担保贷款贴息。
三、减税降费政策:
11.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屋中介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12.加快对已受理公积金客户的审批、抵押、放款进度,帮助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
13.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3、4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14.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和交房的,怀宁县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不计入违约期,交地、动工、竣工和交房时间相应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
15.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延期缴纳,但须在我县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延期期间,不计算违约金和利息。
16.我县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销售、中介服务;其销售机构和门店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签约和网备。
17.为应对疫情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将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由不低于3万平方米调整为不小于栋。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查验通过前,可申请适当降低保留的5%重点监管资金的比例。同一时间出让的同一宗地内的相邻地块,土地性质均为商业用地的,允许地块之间可按不超过最高总计容面积进行建筑容量的整体平衡,并同步报审规划建筑方案。
18.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9.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1.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22.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3.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4.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26.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7.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8.缓缴住房公积金。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29.对受疫情影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困难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30.对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31.对因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参保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缴纳。
32.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市场监管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对复工复产企业按实际缴费的50%给予补助。
四、金融扶持政策:
3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全县因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协调推动各类商业银行对我县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34.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目录管理机制,用足用好国家下达我县的专项再贷款额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落实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贴息政策,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积极申请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35.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全县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