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近日制定下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一是实行审批制度。规定新建、改建(含扩建)村级活动场所,必须实行规范申报手续之后方可进行。确定了村提出建设初步方案、乡镇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初步意见、村党组织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审查表决建设方案、乡镇提出审核意见、乡镇党委向县委组织部提出村级活动场所建设书面申请、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复、公布村级活动场所建设决定等7项审批程序。
二是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在建设规模上,严禁“贪大求洋”。规定新建活动场所主体建筑面积以300—800平方米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改建活动场所改建主体面积原则上以200—600平方米左右为宜,坚持整体改建、整体利用。
三是完善功能布局。规定党员活动室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为民服务大厅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对主标识、党旗党徽、衔牌、党员活动室标牌、其他功能室门牌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要求做到风格统一、醒目、庄重。支持建设配套广场及附属设施,引导群众开展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建设远教文化广场。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将活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纳入“三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活动场所的使用性质,严禁非法出售、转让、变卖、出租、抵押或挪作他用等。强化活动场所“建、管、用”具体运行,统一办理和保管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确保活动场所建得规范、管得精细、用得合理。通过实行财产登记制度、村级集体财产移交制度、产权变更申报审批制度等,确保村级场所权属清晰、管理有序。(曹琴琴)